【何平律师团队】|混合侵权之医疗损害与交通事故法律问题解析
2026-06-02

(原创 远妞妞 卫正律师团队)

检索主题词:检索主题词:深圳医疗纠纷、混合侵权、医疗损害、交通事故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与医疗损害交织在一起的混合侵权,比较常见的有交通事故、产品责任、工伤赔偿等,本文笔者主要以医疗损害与交通事故混合侵权为切入点,并结合具体案例,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进行探讨。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分别侵权的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25年修改)第五部分“适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应当注意的问题”第3点明确规定,“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时个案案由的确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个案案由;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并列确定相应的案由。”

【受害人的维权路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推定:1、受害人可以起诉肇事方与存在医疗过错的医院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对受害人而言,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接受治疗过程中,再次遭遇医疗损害,相当于分别遭受两次侵权,侵权人分别是肇事方和存在医疗过错的医院。虽然肇事方与存在医疗过错的医院之间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但前后两个侵权行为间接结合,共同导致受害人人身损害这一后果,因此,肇事方与存在医疗过错的医院构成混合侵权,受害人可以要求他们分别承担对应的过错责任。2、受害人仅起诉肇事方时,肇事方可以申请追加存在过错的医院作为共同被告司法实践中,受害人考虑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周期长、鉴定程序复杂,或因为医疗专业知识有限,不清楚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往往会仅起诉肇事方要求赔偿。如果肇事方认为医院在受害人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而受害人没有起诉医院,法院也未依职权追加,肇事方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条文,申请追加医院为共同被告。

【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方式】

笔者检索已经上网的裁判案例,目前司法实践存在三种判决方式:

第一种方式:可以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两个并列案由,一个案件共同起诉保险公司、肇事方和医院。

相关案例:(2017)黔0626民初16XX号,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医院申请对医疗行为的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经鉴定,建议过错参与度25%,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混合责任案件,在总的赔偿金额中,医院按25%承担赔偿责任,剩下的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二种方式: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两个案由,分开两个案件合并起诉保险公司、肇事方和医院。

相关案例:(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30XX、31XX号,卫正律师团队代理医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经委托鉴定,鉴定机构认定医院过错参与度为21%-40%。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与医疗损害间接结合导致原告损害的结果,交通事故与医疗损害原因力比例应是7:3,根据交通事故认定肇事方就原告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故计得肇事方实际应承担56%(70%×8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最终按医院承担30%的责任,肇事方承担56%的责任进行判决。二审法院对责任划分进行了维持,仅是对部分项目判决不当的部分进行调整。

第三种方式: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两个案由,分开两个案件分别起诉保险公司、肇事方和医院。

相关案例:(2014)三中民终字第056XX号(医疗)、(2014)一中民再终字第51XX号(交通事故)。

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诉讼情况:该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经鉴定认定医院过错参与度为50%,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医院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诉讼情况: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因未买商业三者险,超出部分按两个肇事方分别承担70%、30%对原告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保险公司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因另案生效判决已确认医院的责任比例为50%并已就医院的赔偿作出处理,故对交通事故对死者死亡的责任比例确定为50%,以原审认定总额的50%为基础,就超出交强险责任范围的赔偿部分,依据比例承担,最终法院按肇事方各承担35%(70%×50%)、15%(30%×50%)进行改判。

【总结】

在医疗损害与交通事故混合侵权案件中,即使受害人不申请追加医院为共同被告,但法院可依职权追加或肇事方也可以申请追加,这不仅符合诉讼效率原则,更深刻体现公平责任内核——法院借助专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精准量化医院过错程度,科学划分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从而有效防范裁判冲突,维护司法统一性,最终实现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平等保障与法治社会的公正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