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平律师团队】|宫外孕输卵管切除二审改判案例-医疗过错责任 损害后果的界定
2026-06-02

(原创 赵亚文 卫正律师团队)

检索主题词:医疗纠纷异位妊娠、宫外孕输卵管切除

【案情简介】

患者女性,2023年10月31日因“停经1+月,阴道流血5天”到甲社康中心就诊。自诉尿HCG弱阳性,拒绝B超检查,查血HCG、孕酮,检查结果回报HCG:69.6mIU/ml,孕酮12.4ng/ml。患者要求与家属商量后决定是否继续妊娠,拒绝保胎治疗,嘱其复查、不适随诊。11月7日患者至甲社康中心复诊。复查血HCG:1973mIU/ml,孕酮12.2ng/ml,阴道流血已停止3天,医生告知考虑先兆流产可能性大,与患者沟通后先予保胎治疗,告知宫外孕不能排除,嘱其腹痛随诊。11月16日上午患者至社康中心复诊,诉11月13日又出现阴道流血,予复查血HCG、孕酮,上午B超查宫内外未见孕囊;血HCG结果为6372mIU/ml、孕酮7.81ng/ml,遂再次复查B超,考虑异位妊娠,立即办理住院。

11月16日患者住院,医院为患者实施行腹腔镜左侧输卵管切除术,后恢复良好出院。

患者认为甲社康中心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其输卵管切除,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0余万元。

【鉴定意见】

该案卫正律师团队接受医方委托。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经鉴定,鉴定意见分析认为:……患者因停经后出现不规则阴道流血两次在门诊就诊时,医方未进行必要的阴超或B超检查,未据患者血HCG升高水平与孕周不相符综合分析病情,导致延误“异位妊娠流产”的正确诊断,存在过错,与患者延误异位妊娠诊断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异位妊娠是门诊的疑难病症,早期与先兆流产很难区别,需要定期和动态监测HCG及B超变化,而宫内妊娠或宫外妊娠是有时限性的,需要反复复查,在高度怀疑异位妊娠时可及时住院观察治疗。……综合分析认为医方存在的过错在延误异位妊娠流产诊断的损害后果中属次要因素,过错参与度为16%-45%;患者左侧输卵管缺失属患者自身疾病及选择手术切除治疗方案所致,与医方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患者左侧输卵管缺失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

【法院判决】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医方承担对患者的损失承担45%的赔偿责任,判令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17余万元。

医方认为一审判决其承担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 金存在错误,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将残疾赔偿金和因残疾而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医方赔偿责任范围,与涉案司法鉴定意见结论不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医方赔偿患者2万余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异位妊娠诊疗延误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以及患者损失赔偿范围的认定。

1、医方存在过错,但需区分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的边界。

结合案情及鉴定意见,医方在涉案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该过错所致的损害后果系延误异位妊娠的诊断,与患者最终的输卵管切除后果无直接关联。

一方面,医方的诊疗过错集中于早期诊断环节的疏漏。医方在患者首次就诊时,未做B超或阴超检查,血HCG明显低于孕周的情况下,未综合分析即诊断先兆流产,在患者复诊时,未结合血HCG升高与孕周不匹配的异常,未完善B超检查以排除异位妊娠,最终导致异位妊娠诊断延误。

另一方面,需明确医方过错与患者输卵管切除的无因果关系。患者左侧输卵管缺失系患者自身疾病(异位妊娠)及选择手术切除治疗方案所致,与医方诊疗行为无关。异位妊娠属于危急重症,一旦确诊,腹腔镜下输卵管切除术是临床常见的治疗选择,该手术决策系患者自身疾病进展及自主选择的结果,并非医方延误诊断直接导致,因此医方过错仅导致“诊断延误”,而非“输卵管切除”这一伤残后果。

2、二审改判的核心因素是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对应性。

本案一审与二审判决的差异,核心在于对赔偿范围的认定,本质是一审与二审对“医方过错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理解差异,二审改判符合鉴定意见,体现了司法裁判的严谨性。

一审法院判令医方承担45%的赔偿责任,且将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赔偿范围,实质上是将“输卵管切除”这一伤残后果与医方的“诊断延误”过错直接关联,违背了鉴定意见中“输卵管缺失与医方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的结论。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看,医方仅需对其过错导致的“延误诊断”后果承担责任,而输卵管切除系患者自身疾病及自主选择所致,并非医方过错造成的损害,因此该部分伤残相关赔偿不应由医方承担。

二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明确医方过错仅导致诊断延误,未造成输卵管切除的伤残后果,因此剔除了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仅判令医方赔偿与诊断延误相关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最终改判赔偿2万余元,该判决既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医方需对其过错承担责任),也保护了医方的合理权益(不承担与自身过错无关的损失)。

【案件启示】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核心是明确医方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法院裁判过程中需避免“过错即承担全部相关损失”的误区,结合鉴定意见明确医方过错对应的损害后果,精准界定损害后果赔偿范围,确保裁判结果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