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易奎 卫正律师团队)
检索主题词:医疗纠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不同类型损害后果的区分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一份司法鉴定意见往往决定着案件的走向。传统的鉴定模式有时倾向于对医方的多个过错行为给出一个笼统的“整体责任比例”。然而,医学实践的复杂性和损害后果的多样性,呼唤着更为精细化的责任划分方法。卫正团队代理的一起腰椎术后纠纷案件,其鉴定意见实现了从“整体评价”到“损害解构”的理念突破,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
【案情简介】
患者甲,因“突发腰背部疼痛、活动受限1天”入住甲医院,初步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入院后第三天,患者出现排尿困难、下肢肌力下降等“马尾神经综合征”表现。医方于第四天急诊行“腰椎间盘摘除、融合内固定术”,但术中发现患者腰椎椎管内及周围软组织存在广泛的化脓性感染(术前影像学未明确显示),遂紧急更改为“脓肿清除、减压引流”手术。因感染控制不理想,神经症状持续,患者于两日后接受了第二次清创引流手术。
最终,患者遗留了马尾神经损伤导致的大小便功能障碍及双下肢感觉运动障碍,经鉴定构成伤残。此外,在第二次术后第三天,患者被查出“双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
患方认为,医方存在漏诊感染、手术延误、方式不当、未尽到静脉血栓预防义务等多项过错,应对所有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难点】
本案的复杂性在于,损害后果并非单一:永久性功能伤残:马尾神经损伤后遗症。暂时性并发症:双下肢静脉血栓(经治疗已痊愈)。
患方主张所有后果均系医方过错导致。医方认为,患者自身所患的“腰椎化脓性感染”是极为严重、进展迅速的疾病,本身就是导致神经损伤的主因;静脉血栓是术后常见并发症,与患者自身高危因素相关,且已治愈。
如果鉴定机构采用传统思路,很可能将患者全部损害后果“打包”认定,给出一个介于次要到同等之间的单一责任比例。这无疑无法准确反映不同过错对不同损害后果的实际影响,对医患双方都可能显失公平。
【律师代理】
律师策略:我们的核心策略并非简单否认过错,而是致力于引导鉴定机构进行损害后果进行深入分析。
在听证及书面陈述中,我们反复强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第7.2条要求对“损害后果”进行具体分类(如残疾、病程延长、病情加重等),以及第7.3条要求分析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具体联系形式的原则。主张不能将不同类型的损害后果的责任比例混为一谈。
鉴定机构最终采纳律师意见,对患者损害后果的责任比例分开认定。鉴定意见认定:医方与患者马尾神经损伤后遗症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次要原因,次要原因参与程度的数值范围以16%-25%为宜;其与双侧下肢静脉血栓形成之间存在同等原因,同等原因参与程度的理论数值范围为45%-55%,双下肢静脉血栓经治疗获得痊愈未留下明显的损害后果。
不同的原因力比例,将对应完全不同的赔偿项目计算。例如,静脉血栓的同等责任,主要对应其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而神经伤残的次要责任,则对应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这种区分使责任划分的实践意义一目了然。
【案件点评】
迈向更公平、更科学的医疗损害鉴定
本案的处理结果,对于律师代理医疗损害案件乃至司法鉴定实践本身,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在复杂医疗纠纷中,对损害后果进行精细化区分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更符合医学事实也更有利法律上定分止争。
精细化的责任划分,让医方为其确有过错且直接造成的损害负责,同时也避免其为疾病本身的高风险“全额买单”。这种更科学的责任认定,更容易让双方信服,为调解或判决后的服判息诉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