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远妞妞 卫正律师团队)
检索主题词:劳动合同、医师、多点执业、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2日某医师入职某医院,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即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9月11日。”当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其中第4条约定“聘用期内某医师不得转注册、多点执业或在其他机构挂证及坐诊。”医院于2022年8月底多次与某医师沟通注销入职前多点执业备案事宜,在约定的试用期已过20天,截至2022年9月1日某医师仍存在多家机构的执业注册信息,未能完成其他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注销手续,2022年9月1日医院口头通知某医师解除劳动关系,2022年9月6日医院又通过微信向某医师送达《终止试用期通知书》,后某医师认为医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起仲裁要求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该案经仲裁,仲裁委认定医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持了某医师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医院不服,委托卫正律师团队代理本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认为医院在试用期结束前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无需向某医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案件点评】
本案例争议焦点:1、医院与某医师就注销入职前多点执业备案事宜的约定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2、医院与某医师未就注销多点执业备案的时间做明确约定,是否以约定的试用期为准作为约定时限;3、医院在试用期结束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关于争议焦点一: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医疗机构与医疗卫生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时,应当就医疗卫生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薪酬待遇和是否允许到其他机构多点执业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因此,医院在招录环节,有权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与医师就多点执业问题进行协商约定,并将约定写入劳动合同。
本案双方就多点执业备案注销事宜有明确约定,医院主张某医师如不注销在其他医疗机构的多点执业备案,则其他医疗机构可继续使用某医师的资质宣传,因而影响医院的招录目的具有一定合理性,并且双方已约定某医师不得在其他机构多点执业,故医院要求某医师注销其在其他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备案的要求符合双方的约定。
关于争议焦点二:
虽然双方并未就某医师在其他医疗机构注销多点执业备案的时间做明确的约定,但双方有明确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及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的双向考核及双向选择,故医院对某医师的考核内容亦应包括某医师过往在其他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备案进行注销的事宜,因此试用期1个月即为要求某医师对其多点执业挂证注销的约定时限。
关于争议焦点三:
某医师截至一审开庭时仍在多家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多点执业备案未注销,也可以佐证即使试用期结束,其也不可能全部完成多点执业注销手续,故医院在试用期结束前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也提醒医院在招录医师时,在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医师完成所有多点执业备案注销的期限,并将“未注销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写入条款。而对于医师而言,若计划入职新的医疗机构,应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关于执业限制的条款,明确好是否能多点执业,如新的单位有要求不能多点执业,应在签约后立即启动注销流程,避免拖延至约定期限临近被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