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平律师团队】|典型案例:线上看胃病,何以走到药物性肝衰竭?
2026-07-16

检索主题词:互联网诊疗、微信问诊、处方药、藏药、坐珠达西、美团买药、在线开方、互联网诊疗资质、电子处方审核、中药处方规范

2025年9月中旬的一个夜晚,团队律师接到家属的电话。称其母在服用中药后病情迅速恶化,最终因急性肝衰竭死亡。

最初阅看那张中药饮片方时,我们并没有对认定医方责任抱有过多期待。以慢性萎缩性胃炎的临床辨证和常见用药经验而言,其母所用饮片方固然药量偏峻,但单凭这一点,确实不太可能直接指向药物性肝衰。

真正使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是家属随后补充的一句话:“我妈妈是在网上看的病、网上买的药。”我们随即请某女士提供诊疗全程的资料。

幸而家属掌握了其母的手机密码。随着聊天记录、购药记录、平台页面和电子处方逐步被调取出来,一条原本隐匿于微信、平台和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诊疗链条,才被一点点还原出来:北京某中医互联网医院视频看诊,助理微信告知“搭配坐珠达西”;美团买药导流至银川某互联网医院,仅数十秒即开出处方药;杭州某中医院在未取得互联网诊疗资质的情况下,又借北京平台以自己名义接诊开方。

这不是一起单纯的“患者网上买药后病情恶化”事件,而是一条被多平台、多机构、多主体拆散的互联网诊疗链条。

【诊疗经过】

2个月、3个省、4家医疗机构

根据现有投诉材料,其母2025年7月先后于家乡东阳某医院两次门诊就诊:

7月4日,因“面部肿胀5天”就诊,诊断为白细胞减少;检验结果显示 ALT 67U/L、AST 37U/L,已存在轻度肝功能异常。 7月5日,因“反复胃脘饱胀5年”再次就诊,诊断为慢性萎缩性胃炎、胃下垂、气虚湿阻证,予中医饮片治疗。 7月20日,复诊,诊疗方案继前。至此,其母的治疗仍在传统线下门诊路径中进行

8月中旬,其母开始转向互联网问诊。 8月17日至20日,其母通过微信添加“周某主任助理(苏)”进行咨询。8月20日,周某医师通过视频看诊,形成中医诊断“胃痞病”、中医证型“脾胃不和证”、西医诊断“慢性萎缩性胃炎”,并开具中药饮片处方。问诊结束后,助理通过微信告知其母,建议其“搭配坐珠达西”服用。 坐珠达西属于处方药。其母随后经美团买药平台下单,平台导流至银川某互联网医院,由该院樊某医师在线开具坐珠达西处方。从家属提交材料看,自患者提交信息到处方生成,用时约46秒。 8月28日,银川某互联网医院张某医师再次为同一药物开方,用时约48秒。两次平台页面中所载“消化不良”“肝功能正常”“肾功能正常”等信息,主要由患者自行填写,而该诊断表述与其此前在线下医院、北京线上问诊中的“慢性萎缩性胃炎”并不一致。 9月5日,周某医师又以杭州某中医院名义,通过北京某中医互联网医院平台再次接诊,并开具处方。问诊后,助理再次微信告知其母“继续搭配坐珠达西”服用。 9月10日,助理继续在线沟通病情;9月17日,助理还曾询问其母是否需要复诊。

然而,此时病情已迅速恶化。 9月16日,其母“纳差乏力加重5天”进入东阳某医院急诊。检验结果提示肝肾功能急剧恶化,临床一度考虑“药物性肝衰”。 9月18日晚,患者出现呼吸衰竭、氧合下降、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包括:急性肝衰竭、重症肺炎、I型呼吸衰竭、重度营养不良、低钾血症。

需注意的是:其母此前一直自行通过互联网问诊、购药,家属并不知情。直到患者死亡后,女儿翻看手机,才将这条分散在聊天记录、购药平台和电子处方中的诊疗链条拼接出来。也正因如此,本案在去世时,家属都以为只是“服了两服中药”,在律师指导下进一步调查后,方才暴露出来的是一条多主体参与、多方行为共同交织的互联网诊疗链条。

经过律师查找对比,才得知了关键用药“坐珠达西”的成分、说明书、注意事项等等情况。该药说明书中注意事项注明:本品有与生血宝合剂、胃苏颗粒合用后出现肝损伤的个案报告,应避免与有肝毒性的药物联合使用,肝肾功能不全、造血系统疾病者慎用而患者此前有轻微肝功能异常,有白细胞下降,同时服用具有肝毒性的中药饮片。此三者俱是使用该药禁用情形。对于上述情况,本团队律师代理家属分别向三地卫健部门提出行政投诉。

【行政违法认定】

三地监管部门的处理分歧

2026年4月至5月,相关答复陆续作出:

(一)北京:对核心争点多数未作违法性评价

北京市朝阳区卫健部门在答复中认为,北京某中医互联网医院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患者在平台提交既往资料后,由助理通过企业微信先行沟通,再由接诊医师通过微信小程序视频看诊,完成病历书写和处方开具。北京卫健部门据此认定,患者仍属慢性萎缩性胃炎复诊期,无法认定医师存在未及时引导患者线下就诊的情形。

对于家属最为关注的“坐珠达西”问题,北京答复采取了一个非常克制、但也非常关键的定性:其认为周某医师并未为患者开具坐珠达西处方,而只是依据病历资料和线上沟通内容,对患者作出了“有指导用药的建议表示”。据此,卫健部门并未就该项作出处方违法认定,而只是向医疗机构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其督促医务人员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与此同时,北京卫健部门也承认患者病历中未完整体现中医“四诊”内容,但对此同样仅以监督意见方式处理。

换言之,北京答复对最核心的几个争点——微信中的关键用药意见是否属于诊疗处方药用药是否需要药事部门审查复诊前提是否真正成立——均未作实质性违法评价。

(二)杭州:明确抓住“无互联网诊疗资质却借平台接诊开方”问题,但同样未正面回应“微信开药”问题杭州卫健部门的答复则明显不同。

2025年9月5日,其母并未实际到访杭州某中医院,而该院当时未取得互联网诊疗服务资质,却通过“北京某中医互联网医院”平台接诊患者,并以杭州某中医院名义开具处方。基于电子病历、门诊病历、中药处方、收费结算单、挂号单及询问笔录等材料,余杭区卫健部门已于2026年3月24日以“超出核准登记或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为由立案调查。

对于“坐珠达西未开处方”“调配审核签名不足”“助理是否属于非医师行医”等问题,杭州方面未全部采纳家属投诉意见。其中,对坐珠达西问题,其认为系医师建议患者自行购买,不属于杭州某中医院必须开具正式处方的情形;对9月5日处方签名问题,则认定处方原件上已有医师、调配药师和复核药师签名;对助理身份问题,则认定其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质,在周某医师指导下从事辅助性操作,不构成非医师行医。

但即便如此,杭州答复至少明确了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无互联网诊疗资质的实体医院,不能借有资质平台之名,以自己机构名义完成线上接诊和处方开具。

(三)银川:确认“未掌握明确线下诊断病历资料即开方”违法

银川卫健的答复重点,则落在互联网购药导流后的接诊前提下

从家属投诉材料看,银川某互联网医院两次为坐珠达西开方,时间都极短:第一次约46秒,第二次约48秒;且平台端所载“消化不良”“肝功能正常”“肾功能正常”等信息主要由患者自行填写。银川卫健部门最终确认:该院存在未强制要求患者上传线下明确诊断病历资料的情形,在此基础上接诊并开具处方,违反互联网诊疗管理相关规定,已责令改正。

也就是说,银川卫健部门没有直接就药物损害与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作出判断,但在程序前提下已明确指出:互联网医院不能在未掌握明确线下诊断资料的情况下,直接对患者实施接诊并开具处方。

诊疗合规

三、本案引申出四个值得关注的互联网医疗法律规范问题

(一)微信里的“搭配服用”,究竟只是建议,还是诊疗意见?

北京、杭州答复的核心逻辑是:坐珠达西并未进入医院的正式处方,因此只能评价为“指导用药的建议表示”,而非正式处方行为。

这一界定并不妥当。

从现有证据看,微信聊天并不是发生在医患关系之外的普通社交场景,而是嵌套在完整诊疗流程内部:助理通过微信采集病情、衔接问诊、整理病历,视频问诊结束后又紧接着通过微信告知“搭配坐珠达西”及用法。换言之,这并不是一般性的健康建议,而是基于特定患者、特定病情、特定诊疗时点作出的个体化用药安排。

从行为功能看,它已经明显超出“闲聊”或“普通科普”的范畴,而具有诊疗行为的实质外观。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门诊初诊记录应包括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中医四诊、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内容。只要已经进入具体病情采集、诊断判断和治疗安排阶段,相关内容原则上就不应脱离病历体系而悬浮在聊天工具之外。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则进一步确立了处方管理的基本原则: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均属于审核对象;所有处方均应先审核、后收费、再调配;药师是处方审核第一责任人,处方审核应当有完整留痕和追溯机制。

因此,本案真正值得追问的,不是医生能否使用微信,而是:

当一种处方药并不进入正式处方系统,而是以“聊天建议”“搭配服用”的方式进入患者实际用药过程时,是否意味着处方审核、药师核对、用药告知和风险识别这整套法定安全机制被架空?

在现实医疗中,许多医疗机构已经限制医务人员添加患者微信好友,意在避免上述诊疗风险。对于依赖互联网聊天工具开展的互联网诊疗而言,如何区分正式的“互联网诊疗”和所谓的“用药建议”,确需更为严格的认定标准。否则,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难以厘清,互联网医疗也难以规范、持续发展。

(二)没有互联网诊疗资质,能否借平台接诊开方?

医师周某,主执业机构在杭州,确因在北京的某互联网医院有多点执业备案,得以在杭州坐诊时借用北京互联网医疗资质,全网接诊全国患者。因周医师一时“疏漏”,误用“杭州医院”的系统为患者开药,才暴露其中的问题。

杭州的答复抓住了机构主体与资质不匹配这一实质问题。

互联网诊疗并非天然游离于医疗机构管理之外。现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一以贯之强调:互联网诊疗依附于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准入或备案的医疗机构,原则上针对已有明确诊断的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开展,并应当全过程留痕、可追溯。

这意味着,互联网诊疗资格不是一个可以随意借用、替换、拼装的“平台标签”,而是线上医疗行为合法性的前提条件。

如果一家未取得互联网诊疗资质的实体医院,可以借助另一家有资质互联网医院的平台完成接诊,再以自己机构名义开具处方,那么至少会产生三重规范风险:

第一,诊疗主体识别失真。患者看到的是“同一个医生继续服务”,但法律上实施医疗行为的机构主体却可能已发生变化。

第二,责任边界模糊。一旦出现损害后果,平台方、实体医院、接诊医师、辅助人员都可能只承认自己负责“某一段”,而不愿对完整诊疗链作出说明。

第三,监管权限被人为切割。一端是有资质的互联网平台,一端是无资质的实体机构,中间再叠加聊天工具、电子病历、线下配药,最终使同一轮诊疗行为被分散到多个属地和多个口径之下。

因此,杭州以“超出核准登记或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立案,并非仅是抓到一个形式瑕疵,而是实际触碰了互联网诊疗最根本的底线问题:

谁有资格在线行医,谁有资格在线开方,谁有资格以自己机构名义向患者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

(三)美团买药导流下的“秒开方”,省去的不只是时间,更是医疗与用药风险的审查。

银川是本案最具冲击力的一环。

46秒、48秒,这样的开方速度表面上体现的是平台效率,实质上暴露的却是诊疗判断与处方审核被严重压缩。银川方面自己也承认,该院未强制要求患者上传明确线下诊断病历资料,而互联网接诊前提恰恰建立在此基础之上。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以及《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第十八条所强调的核心要求,其实非常明确:接诊医师应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认患者已在实体医疗机构有明确诊断,方可针对同一诊断实施线上复诊;相关病历资料应由接诊医师留存,并据此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

与此同时,《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要求,电子处方纳入审核范围,处方应实现先审方、后收费、再调配;药师应结合电子病历、现病史、既往史、用药史、过敏史、检查检验资料等进行审核,对系统无法完成的部分仍应实施人工审核。

从这一规范结构看,一张合规电子处方至少应经受以下检验: 诊断与适应证是否一致;既往病史、肝肾功能、过敏史、药物史是否已被掌握; 是否存在重复给药、相互作用、禁忌证、超剂量或高风险组合; 是否已触发药师人工复核。

一旦时间被压缩到几十秒,这些本应逐项展开的安全审查,很可能在事实上根本无从完成。

更何况,本案争议药物并非普通非处方药,而是具有特殊说明书风险提示的处方药。家属投诉材料中对坐珠达西成分、禁忌、肝毒性和重金属风险提出了集中质疑。即便这些质疑最终是否成立,仍有待进一步鉴定,但至少从处方管理逻辑上讲,对此类药物的开具,不应当是一种脱离病历核验和风险识别的“快捷补方”。

因此,本案关于“秒开方”的真正问题,并不只是“快”,而是:

互联网医院在为患者节省线下就诊的时间成本是否应当以牺牲医疗安全为代价?

(四)信息脱节、责任切割与监管推诿,是本案最深层的医疗安全风险

本案最复杂,也最有代表性的地方,在于它不是一家机构、一名医生、一张处方就能解释清楚的。

北京某中医互联网医院承担主要线上问诊平台功能;杭州某中医院在无资质情形下又以自己名义接诊开方;银川某互联网医院通过购药平台为处方药两次开方;在购药平台完成交易;助理则贯穿于前端病情采集、问诊安排和后续用药沟通之中。

在这种多主体参与结构下,最大的风险并非单一节点的违规,而是诊疗信息的连续性被打断,责任承担的完整性被削弱,监管机关的判断口径被不断分化。

具体而言:

患者7月在线下医院形成的检验结果和诊断信息,并未完整进入后续线上复诊判断;关键药物并未纳入互联网医疗机构正式处方体系,而是通过聊天建议,避开了医疗机构药事部门的审核;在线购药平台表单中的患者自填信息,又与此前诊断存在脱节,购药平台引流的医疗机构无法得知患者此前的就诊情况;家属和抢救医院在患者病情危重时,反而无法第一时间掌握其完整互联网用药经过;三地监管机关又以“微信开药不是诊疗行为”“就诊主要过程不是发生在我地所属互联网医院”“患者未主动告知此前就诊情况”等等推诿扯皮,逃避监管查处责任。一个东阳的患者,可以在北京的互联网医院就诊,由杭州的医生接诊开方,在上海的药店下单,银川的医院再补开处方,现实中的互联网诊疗已然脱离属地范围,然而监管部门却囿于属地监管的限制,既无能力也无动力进行全面监管。

这种结构性脱节,正是《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反复强调“全过程留痕、可追溯”的原因所在。因为一旦病历、处方、审方、复核、发药环节可以被聊天工具、平台跳转和跨院合作不断拆分,那么所谓“可追溯”就很容易只剩下表面的电子痕迹,而失去真正的责任闭环。

对于互联网诊疗中的资质违法、微信接诊、线上开方、诊疗链条不规范等问题,现有监管体系并非没有规范依据,也并非没有行政抓手。关键在于,面对更复杂的跨平台、跨机构、多主体互联网诊疗链,监管机关是否愿意并能够对核心问题作出正面回应。

【案件点评】

本案最值得反思的,并不只是患者最终是否因某一味药、某一张处方而直接走向死亡。那当然重要,但在现阶段,它很可能仍有赖于进一步鉴定、诉讼和更多证据展开。

在现有投诉材料和三份行政答复已经能够确认的范围内,本案至少提示出以下四点:

第一,互联网诊疗不能建立在碎片化信息之上。

如果患者的病情变化、既往病历、重要检验结果没有被完整掌握,仅凭旧资料、聊天内容和平台表单完成复诊判断,本身就会显著放大诊疗风险。

第二,微信中的关键用药安排,不能天然落在监管盲区。

一旦某种药物已经进入具体患者治疗方案,并直接影响其实际用药,就不应轻易被切割为诊疗之外的“普通建议”。否则,正式处方制度、药师审核制度、用药留痕制度都可能被实质架空。

第三,机构资质不是可供借用的外壳,而是线上医疗行为合法性的底线。

谁在平台上接诊,谁以自己名义开方,谁真正承担线上医疗服务主体责任,必须清晰、稳定、可追溯。否则,一旦出现损害后果,患者首先面对的就是主体混乱、责任切割和监管口径不一。

第四,互联网购药场景下,真正危险的不是“快”,而是把病历核验、审方、复核和风险识别一起压缩掉。

平台越顺畅,越要警惕医院是否已经沦为“补手续”的机器;流程越流畅,越要追问这一流程中是否还有真正独立运作的病历、诊断、审方和复核环节。

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案之所以典型,不在于它只涉及一味藏药,也不在于它只涉及一家互联网医院,而在于它几乎一次性地暴露了当前互联网医疗最容易被忽视的几个缺位点:微信沟通与正式诊疗之间的边界问题; 互联网诊疗资质与借平台接诊开方的问题; 购药平台导流下的在线“秒开方”问题; 线上线下、院内院外、诊断与开方分离后的责任切割问题; 监管机关在不同属地、不同环节之间对同一风险链条的评价差异问题。互联网诊疗当然不是不能做。相反,它本应提高就医便利、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但如果聊天工具可以替代完整病历,购药平台可以压缩审方流程,无资质机构可以借平台接诊开方,关键药物又可以通过“推荐”绕开正式处方体系,那么所谓便利,最终就可能演变为医疗质量安全监管堤坝上的溃口,患者的生命健康随时面临“溃坝”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