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平律师团队】|老人社康卫生间摔倒索赔20万,法院判决驳回--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
2026-06-23

检索主题词:侵权责任、健康权、安全保障义务、医院场所责任

【案情简介】
      某女性老人,2021年8月至某社康咨询疫苗相关事项,在等待咨询过程中,老人去往卫生间,在卫生间门口徘徊片刻后,在欲迈上卫生间门口台阶时,不慎发生摔倒。经社康医务人员初步评估,有骨折情况,即拨打呼叫“120”并联系其家属,转至外院进一步治疗,后经鉴定,老人受伤致右股骨颈骨折,伤残程度为九级。
老人出院后,将某社康诉至法院,认为某社康卫生间设计不合理(台阶过高)且地面湿滑导致其摔倒受伤,要求赔偿20多万元。
【案件结果】
      该案卫正律师团队接受医方委托。
      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法院提供了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以及现场卫生间台阶图片,主张事发现场无安全隐患,原告摔倒致伤与其自身未尽注意义务有关。
法院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查看监控,听取双方陈述后,认为社康作为事发地点的管理人,虽负有保障行为人免遭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合理范围内,不能超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从监控视频可见,原告摔倒后工作人员立即前往搀扶,并无证据显示社康对地面未及时清理及台阶的设计不合理,社康亦无法对原告的摔倒予以预见,在原告未能进一步提交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社康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系健康权纠纷,核心争议聚焦于社康中心是否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包含两个关键问题:一是社康中心对就诊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如何界定;二是卫生间台阶设计、地面状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与合理限度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社康中心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公共场所,负有对就诊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并非无限度,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为边界,即管理人在正常认知范围内,能够预见、能够防范、能够控制的安全风险,而非苛求对所有意外事件均承担责任。本案中,社康的安全保障义务限于场地设施符合规范、地面保持干燥、突发意外及时救助等合理范畴,超出该范围的意外风险,不属于其安全保障义务内容。
       二、证据规则的适用与举证责任分配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原告主张社康中心侵权,需举证证明三大要件:社康存在过错、自身遭受损害、损害与社康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社康提交监控视频、现场实景图片形成完整证据链:一是可以直观证明卫生间地面无湿滑痕迹、台阶设计符合常规标准,不存在不合理安全隐患;二是证明老人摔倒后工作人员立即搀扶、及时急救送医,证实社康已履行应急处置义务。而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其主张,未能完成法定举证责任,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件启示】
      (一)对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启示:一是注意留存证据,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完善公共区域视频监控覆盖、妥善保存现场资料,一旦发生纠纷可有效固定事实、规避举证风险;二是注意履行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以合理限度为界,管理人要确保场地设施合规、日常管理到位、突发情况及时处置,即便发生意外事件,也无需过度承担无限责任。

      (二)对公众维权的启示:公共场所意外受伤并非必然由管理者担责,侵权责任的成立需以 “管理人存在过错” 为前提。公众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应强化自身安全注意意识,事件发生时,也应及时保存现场证据,否则仅凭主观推测主张赔偿,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本案的公正判决,既维护了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边界,也彰显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对同类公共场所侵权纠纷的处理具有明确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