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某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2022-04-25

一、基本案情

原告于202012月支付给被告某装饰公司装修设计费进行房屋装修设,双方于20211月签署《施工合同》,委托被告装修原告房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分为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因原告以各种理由延迟支付第三期工程进度款,导致项目迟迟未竣工。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多次临时提出变更设计方案的请求,造成项目停工误工的工期延误及窝工,甚至在被告上门施工时私自更换施工房屋门锁,导致被告无法进场作业,被告的施工工具也被锁在施工房屋无法取回。另外,原告还单方私自委托第三方监理机构在项目未竣工的情况下对项目进行检验,制作《监理报告》,并以此主张被告工程质量未达标。

考虑到避免资源发生重大浪费、化解矛盾纠纷,被告自始至终一直保持友好协商的角度,被告一直积极主张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愿意返修,但原告蛮横无理,始终抱着拒绝沟通、拒绝合同继续履行的消极态度,导致合同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双方诉至公堂。

二、诉讼情况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署的《施工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全部设计、装修工程款;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返工报废的材料费;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不合格工程的拆除费用;5.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因装修工期延期导致原告的房租损失至重新装修完毕;6.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我方在接受委托人委托后,认真剖析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支付窝工费;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支付二次设计费;3.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工程进度款;4.请求判令反诉人退还反诉人的施工工具;5.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承担诉讼费。

深圳市某法院在审查清楚相关事实后,判决原、被告签署的《施工合同》合同解除,并判令原告需向被告支付相应工程款,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三、总结

我方层层布局,制定各种诉讼策略,制作了详尽有力的种种证据佐证我方主张事实,最终为委托人交出一份完美的答卷。本案被告不仅不需支付原告主张的种种不合理费用,并且还能收回原告一直迟延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全身而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用心做好每一起案件,不辜负每一份信任,是我们的执业要求,也是我们的极致追求。